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2-06 12:45:14 来源:行业动态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5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法律法规,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法律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六)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以上行为,【轻微】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下;【一般】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较重】涉及销售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严重】涉及销售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很严重】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1、【轻微】 (1)违法情形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5、【很严重】 (1)违法情形 以上行为,涉及销售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简要描述案情,提出办理意见,申请对案件立案,报负责人审批,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具体承办。

  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测、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 3、审查标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法及时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对无管辖权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根据具体案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处罚决定审批、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对符合法定情形,不予处罚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进行审核检查,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移送处理。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听证事实、理由证据成立,拟改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督促被处罚人履行义务、制作结案报告、案卷归档等;不服处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归档;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义务的,督促履行;不依法缴纳罚没款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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